青岛大学成考函授《宪法学》学习课程—其他权力

院校: 发布时间:2025-03-17 11:32:47


    其他权力

    中央有关国家机构除了享有上述有关权力外,还行使其他方面的权力。这些权力涉及作出有关决定、批准和接受备案。

    1.决定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事宜  国家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后,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应当有权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第21条都规定,由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香港、澳门选出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其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定。

    2.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进人特别行政区,确定进人特别行政区定居的人数我国内地居民前往特别行政区,无论是定居还是旅游、探亲,都要办理批准手续。进人特别行政区进行定居的人数,则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在征求特别行政区政府意见后确定。

    3.决定某些国际协议是否适用于特别行政区《香港基本法》第153条、《澳门基本法》第138条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国际协议,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据特别行政区的情况和需要,在征询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决定是否活用于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参加但已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的国际协议仍可继续适用。中央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授权或协助特别行政区政府作出适当安排,使其他有关国际协议话用于特别行政区。

    4.批准外国在特别行政区设立领事机构《香港基本法》第157条、《澳门基本法》第141条都明确规定,外国在特别行政区设立领事机构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须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5.特别许可外国军用船只和外国国家航空器进人特别行政区《香港基本法》第126条、《澳门基本法》第116条都规定,外国军用船只进入特别行政区须经中央人民政府特别许可。

    《香港基本法》第129条规定,外国国家航空器进人特别行政区须经中央人民政府特别许可。

    6.批准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在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第22条都明确规定,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需在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须征得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  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7.澳门特别行政区代理行政长官须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澳门基本法》第55条规定,行政长官出缺期间的职务代理,由各司司长按各司的排列顺序代理,并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8.备案《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涉及备案的规定共有五处:(1)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2)特别行政区的财政预算、决算须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3)香港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职,澳门终审法院院长和法官的任命或免职,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4)特别行政区在外国设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经济和贸易机构,须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5)附件二的修改,最后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值得注意的是,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这里的备案不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意思,也不是立法会法律生效的必经程序。关于修改附件二的备案问题,2004年4月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在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7条和附件二第3条的解释、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澳门基本法》附件一第7条和附件二第3条的解释里明确指出,只有经过备案的程序,该修改才可以生效。这就不同于基本法其他条文规定的备案内涵。

    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权力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不仅包括基本法明确规定的权力,也包括对中央应当享有同时也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事务的管治权。基本法没有明确授于特别行政区的权力属于中央,特别行政区没有“剩余权力”。